票信資料的範圍
一、退票資訊
提供支票存款戶3年內下列理由之退票資訊:
1.存款不足。
2.發票人簽章不符。
3.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。
4.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。
二、註記資訊
(一)「註記」指支票存款戶如有「清償贖回」退票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事實時,由本所予以註明。
(二)簽發之票據發生第(一)項所列理由之退票,可辦理下列註記:
1.清償贖回。
2.提存備付。
3.重提付訖。
三、拒絕往來資訊
(一)支票存款戶被拒絕往來的原因:
1.因第(一)項理由退票之一,未辦理清償贖回、提存備付及重提付訖之註記,1年內合計達3張。
2.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。
(二)拒絕往來期間:3年
(三)拒絕往來資訊:有無拒絕往來;若經拒絕往來,是否解除。
四、被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資訊
(一)支票存款戶被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契約的原因:
因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,未辦理清償贖回及重提付訖之註記,1年內合計達3張。
(二)終止擔當付款期間:3年
(三)終止擔當付款資訊:有無經通報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;若經終止,是否期滿。
五、使用票據經法院判刑之資訊
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,經判刑確定並通知本所者,包括下列各款情形:
1.偽造、變造票據,觸犯刑法偽造、變造有價證券罪。
2.行使偽造、變造之票據,觸犯刑法行使偽造、變造有價證券罪。
3.簽發票據時實施詐術,使人為物之交付,觸犯刑法詐欺罪。
4.票據背書時偽造簽名,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。
5.掛失止付時有偽報情事,觸犯刑法誣告罪。
六、其他足以顯示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之資訊
包括下列各種資訊:
1.重大災害註記:支票存款戶因遭受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,致影響其清償票款能力,得檢具證明文件,向本所申請註記事實。
2.紓困輔導註記:支票存款戶因財務困難,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紓困,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輔導有案,並由中央銀行函轉本所者,本所即為紓困輔導之註記。
3.公司重整註記:支票存款戶經法院裁定准許重整者,得檢具裁定書向往來金融業者申請核轉本所,為重整註記。
4.法院凍結帳戶:因涉嫌犯罪經司法機關凍結帳戶。
5.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。
前項所稱之支票存款戶包含新臺幣支票存款戶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(OBU)外幣支票存款戶(以下簡稱OBU外幣支票存款戶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