票信管理新制與舊制主要差異表
項 目 | 新 制 | 舊 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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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 據 | 以存戶與金融業者間,以及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之約定,予以規範。 | 以行政命令規定。 |
退票註銷(註記)期限 | 退票後三年內清償者,均可由票交所註記其日期,但不註銷其紀錄。註記之資料,可提供查詢。 | 退票後七個營業日內清償者,可由票交所註銷其紀錄。已註銷之退票紀錄,不提供查詢。 |
應向票交所辦理註銷(註記)之退票理由 | 存款不足、簽章不符、擅指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、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。 | 存款不足、簽章不符。 |
備付退票款保留期間 | 備付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三年而動用者,列入拒絕往來張數計算。 | 備付款留存帳上自退票日起算未滿一年而動用者,列入拒絕往來張數計算。 |
拒絕往來通知方式 | 各金融業者以電子媒體提回拒絕往來資料。將當週拒絕往來資料上台灣票交所網站,免費提供查詢。 | 拒絕往來資料登載於經中央銀行核定之日報。 |
拒絕往來期間 | 自票交所通報日起算一律三年。 | 自票交所公告日起算,分三年、六年或永久。 |
暫予恢復往來戶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| 自票交所再通報日起算重予拒絕往來三年。 | 應重予拒絕往來,拒絕往來期間為自原拒絕往來日起算六年。 |
解除拒絕往來之條件 |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或屆滿前,將構成拒絕及其後所發生之退票全部辦妥清償註記,主動解除,並均得申請恢復往來。 |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,主動解除,得申請恢復往來。 |
票信查詢方式 | 書面、網路、語音。 | 書面。 |
票信查詢內容 | 書面、網路查詢,除提供被查詢者三年內列管的退票資料,也可提供清償註記及退票明細。語音查詢則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一年內存款不足退票資料。 前項各類查詢,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及拒絕往來提前解除滿六個月者,則不再提供查詢。 |
提供有無拒絕往來及最近一年內未經註銷之退票張數。 |
新增網站免費查詢項目 | 掛失止付票據資料、撤銷付款委託票據資料及冒名戶資料之查詢。 | |
為配合新制實施,存戶須注意事項: 一、票信管理新制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。 二、請詳閱「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」之內容。 三、接獲往來金融業者通知簽訂「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」時,應於到達日起一個月內回復,以避免逾期被終止契約。 四、簽發票據應注意帳上餘額,以避免發生退票,影響票信。五、發生退票後,儘速清償票款申請註記,以表明票信狀況有改善。 六、如有不明瞭事項,請參閱「票信管理新制之問與答」或以電話與本所連繫。 |